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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8 號裁定在案。
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施用一級毒│施用二級毒│
│ │品 │品 │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柒│有期徒刑叁│
│ │年 │月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4月3日│94年1月4日│94年1月4日│
│ │至93年7月 │ │ │
│ │28日 │ │ │
├──────┼─────┼─────┼─────┤
│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 偵查機關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及 │署 │署 │署 │
│ 年度案號 ├─────┼─────┼─────┤
│ │93年度毒偵│94年度毒偵│94年度毒偵│
│ │字第2269號│字第169號 │字第169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最│ │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
│實│ │字第2947號│第464號 │第464號 │
│審├────┼─────┼─────┼─────┤
│ │判決日期│94年4月21 │94年8月18 │94年8月18 │
│ │ │日 │日 │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確│ │ │方法院 │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4年度台上│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
│決│ │字第2017號│第464號 │第464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5月5日│94年9月8日│94年9月8日│
├─┴────┼─────┼─────┼─────┤
│附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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