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164,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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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6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母罹患糖尿病,且子女年幼,尚賴被告照料,且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因遭受羈押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本案已辯論終結且定期宣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遵守定期報到等事項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

而被告業經本院於96年7 月23日判決有罪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仍屬重罪,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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