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401,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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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212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依法予以羈押在案。

茲本院審酌被告於審理期日坦認犯行,且本件業於97年7 月7 日宣判,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到案執行,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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