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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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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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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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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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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6年12月15日0時9分許 │97年3月13日0時32分許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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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及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3388號 │年度偵字第96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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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57號 │97年度交簡字第1960號 │
│實 ├──┼────────────┼────────────┤
│審 │判決│97年3月11日 │97年5月12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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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97年度交簡字第57號 │97年度交簡字第1960號 │
│決 ├──┼────────────┼────────────┤
│ │確定│97年4月17日 │97年6月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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