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28,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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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9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海洛因業經列為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 包(淨重0.06公克),經檢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4 月20日調科壹字第060011616 號鑑定書1 紙附卷足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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