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30,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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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淨重0.8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4.2 克,因鑑驗使用0.014 克)、甲基安非他命4 包(合計淨重0.2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0.498 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0.4975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甲○○於95年度毒偵字第5291號案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毛重4.2 克,因鑑驗使用0.014 克,驗餘重4.186 克),經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在卷可憑(參95年度毒偵字第5291號偵查卷第3頁);

95年度毒偵字第4985號案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淨重0.81公克)及透明結晶4 包(合計淨重0.25克,因鑑驗使用0.011 公克,驗餘重0.239 公克),經鑑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 月8 日調科壹字第060012287 號鑑定通知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乙紙在卷可憑(參95年度毒偵字第4985號偵查卷第26頁、第34頁);

96年度毒偵字第668 號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淨重0.498 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重0.4975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60266 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憑(參96年度毒偵字第668 號偵查卷第67頁)。

(二)、且被告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717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06 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執行滿6 月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6年12月17日釋放,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書2 份及該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憑。

(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如附表所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附 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偵查案號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4.2 │95年度毒偵字│
│    │克,因鑑驗使用0.014 克,驗餘重4.186 │第5291號    │
│    │克)                                │            │
├──┼──────────────────┼──────┤
│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81公克) │95年度毒偵字│
│    │                                    │第4985號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淨重 │95年度毒偵字│
│    │0.2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 公克,驗餘│第4985號    │
│    │重0.239 公克)                      │            │
├──┼──────────────────┼──────┤
│ 四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498│96年度毒偵字│
│    │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重0.4975公│第668號     │
│    │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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