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36,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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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320 號被告黃志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5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10日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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