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44,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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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尤勢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907公克),經鑑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97年3 月4 日航藥鑑字第0971142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參,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品,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尤勢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16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另該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結晶物質1 包經送驗結果,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97年3 月4 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71142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63號偵查卷第60頁)。

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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