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64,2008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姓名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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