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69,2008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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