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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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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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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持有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 │品 │品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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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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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6年8 月6日 │96年8 月28日│96年8 月28日│97年1 月7 日│
│ │(聲請書附表│(聲請書附表│(聲請書附表│(聲請書附表│
│ │誤載為96年8 │誤載為96年8 │誤載為96 年8│誤載為97年1 │
│ │月7 日,應予│月29日,應予│月29日,應予│月8 日,應予│
│ │更正) │更正) │更正) │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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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7年│
│)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
│案號 │6018號(聲請│6018號(聲請│19865 號 │2122號 │
│ │書附表漏載96│書附表漏載96│ │ │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
│ │6640號,應予│6640號,應予│ │ │
│ │補充) │補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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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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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
│事實│ │3250號 │3250號 │494 號 │1023號 │
│審 ├──┼──────┼──────┼──────┼──────┤
│ │判決│97年1月18日 │97年1月18日 │97年4 月30日│97年5月5日 │
│ │日期│ │ │(聲請書附表│ │
│ │ │ │ │誤載為97年 │ │
│ │ │ │ │4 月23日,應│ │
│ │ │ │ │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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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 │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易字第│
│ │ │3250號 │3250號 │494號 │1023號 │
│判決├──┼──────┼──────┼──────┼──────┤
│ │判決│97年2月4日 │97年2月4日 │97年5月19日 │97年5月29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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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於97年1 月18日以96年度易字│
│ │第32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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