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77,200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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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民國96年3 月16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㈠施用第一級毒品、㈡施用第一級毒品、㈢詐欺、㈣竊盜、㈤竊盜、㈥竊盜、㈦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十月、五月、三月、七月、八月、四月確定,並就上開㈠至㈡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37號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上開㈢至㈥部分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1號裁定減刑後,與㈦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6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上開案件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2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6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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