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81,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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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9 月15日確定,於民國92年2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6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㈡施用第二級毒品、㈢竊盜、㈣違反電信法、㈤持有第一級毒品、㈥施用第一級毒品、㈦施用第二級毒品、㈧偽造文書、㈨偽造文書、㈩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5 月、4 月、3 月、1 年(減為6 月)、8 月(減為4 月)、10月(減為5 月)、6 月(減為3 月)、3 年6 月、7 月(減為3 月又15日)確定。

其中上開㈠至㈤部分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㈥至㈩部分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經與上開部分減刑後之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92年2 月2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6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668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 月7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6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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