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796,2008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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