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01,2008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
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430 、431 號被告蘇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7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淨重0.27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淨重0.25公克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31日報告編號CH/2007/A1459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

而被告蘇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 月23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430 號、第4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可佐。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