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11,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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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自96年3 月2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7年10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0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7 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28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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