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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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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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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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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嗣經│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減│
│ │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為有期徒刑貳月又│
│ │第3998號裁定減為有│日 │拾伍日 │
│ │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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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4日 │95年10月17日 │95年8 月10日起至│
│) │ │ │95年10月17日止(│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 │95年10月17日,應│
│ │ │ │予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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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察署 │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28388 │95年度毒偵字第7129│95年度毒偵字第 │
│ │ │號 │號 │7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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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558 號│95年度訴字第3981號│95年度訴字第3981│
│實 │ │ │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 │96年8月10日 │96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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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558 號│95年度訴字第3981號│95年度訴字第3981│
│決 │ │ │ │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5月3日 │96年9月3日 │96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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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81號判決,定應執│
│註 │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
│ │五、六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壹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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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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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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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有期徒刑叁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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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4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2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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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察署 │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814 │96年度毒偵字第4723│96年度毒偵字第 │
│ │ │號、第923 號(聲請│號 │4723 號 │
│ │ │書附表漏載第923 號│ │ │
│ │ │,應予補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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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7377號│96年度訴字第2627號│96年度訴字第2627│
│實 │ │ │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11月19日 │97年3月14日 │97年3月14日 │
├──┼────┼─────────┼─────────┼────────┤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7377號│96年度訴字第2627號│96年度訴字第2627│
│決 │ │ │ │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2月10日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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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81號判決,定應執│
│註 │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附表編號│
│ │五、六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壹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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