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830,2008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0號
聲 請 人
即辯 護 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5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第一審審理終結,被告甲○○雖涉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被告於羈押後迄今均配合訊問,亦有固定住居所及工作,並無傳喚不到或逃亡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

為此狀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3 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被告;

嗣經本院訊問被告,認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6 月5 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7年6 月26日起延長2 月。

惟因被告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6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7年7 月18日起借提執行,目前仍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執行期滿日為98年3 月16日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字第10219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本院因認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業於97年7 月24日撤銷羈押在案。

從而,本件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