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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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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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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
│ │品 │品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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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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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6年6 月4日 │96年6 月4日 │97年1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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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7年│
│)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
│案號 │7697號 │7697號 │8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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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
│事實│ │3764號 │3764號 │935 號 │
│審 ├──┼──────┼──────┼──────┤
│ │判決│97年1月23日 │97年1月23日 │97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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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
│ │ │3764號 │3764號 │935號 │
│判決├──┼──────┼──────┼──────┤
│ │判決│97年2月12日 │97年2月12日 │97年5月26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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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於97年1 月23│
│註 │日,以96年度訴字第37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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