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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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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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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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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十一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
│ │ │有期徒刑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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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1月5日 │92年、93年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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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年│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度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89號 │97年度偵字第26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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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931 號 │97年度訴字第1797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7年4月23日 │97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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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931 號 │97年度訴字第179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7年5月22日 │9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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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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