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42,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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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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