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54,2008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鎮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138 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毒偵字第8198號)被告葉鎮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 公克,驗餘淨重0.188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 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淨重0.2 公克,因鑑驗使用0.012 公克,驗餘淨重0.188 公克),有該公司96年2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參,應屬違禁品甚明;

又被告葉鎮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3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