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2960,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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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江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總淨重壹點肆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21 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總淨重1.433 公克),均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品鑑定書乙紙可憑,茲聲請將上開安非他命3 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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