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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雖均經判決確定在案,並符合刑法第50條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先對之聲請減刑後,再與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合法。
惟聲請人逕就上開2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容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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