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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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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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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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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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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6年8 月4 日17時許 │ 96年3 月25日上午2 時│
│民國)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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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991號 │96年度偵字第181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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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95號 │96年度訴字第4111號 │
│實 ├──┼───────────┼───────────┤
│審 │判決│97年1 月23 日 │97年4 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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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96年度訴字第4195號 │96年度訴字第4111號 │
│決 ├──┼───────────┼───────────┤
│ │確定│97年2月12 日 │97年6月1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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