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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事實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97年6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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