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082,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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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出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2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5695號案件執行時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回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影本等件在卷可稽;

另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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