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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同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編號:執臨字第029282號)。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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