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聲,3115,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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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7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610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2公克,鑑驗時取樣0.011 公克,驗餘淨重0.189 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紹 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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