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緝,116,2008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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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97年度訴緝字第116 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二行漏載「被告 甲○○ 男 35歲(民國62年4 月16日生)」應予更正補充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二行(即緊鄰第一行「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下)漏載「被告 甲○○ 男 35 歲 (民國62年4 月16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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