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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0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免予聲請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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