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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
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莊振農律師
李奇穎律師
被 告 甲○○
(現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 月29日將其收押,經本院訊問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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