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訴,2484,200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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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5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搶奪、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 、6 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簡字第3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徒刑,而於97年6 月27日發交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97年6 月26日97年執丙字第886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
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甲○○之羈押應自97年6 月27日起應予撤銷。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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