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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搶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為被告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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