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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之3
號3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28 、354 、355 號),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甲○○」、「Hui Ying Wu 」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因曾受雇於甲○○,因而取得吳蕙英之身份證影本及個人資料,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竟為下列行為:㈠丙○○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06 號11樓住處內,未經甲○○同意或授權,在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書上,先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丙○○」署名,用以表示以丙○○名義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分期靈活金、簡易通信貸款之私文書,而向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辦行使,致使附表一所示銀行,均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及核准附表一所示之貸款,足生損害於甲○○及附表一所示銀行對於審核客戶資料與貸款風險性管理之正確性。
㈡丙○○復承上開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信用卡、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如附表一編號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後,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分別於兆豐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條碼上,偽簽「甲○○」之署名1 枚;
於永豐銀行信用卡背面簽名條碼上,偽簽「Hui Ying Wu 」之署名1 枚,且分別持兆豐銀行信用卡於如附表四所示、持中信銀行信用卡於附表六所示、持永豐銀行信用卡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多次以刷卡簽帳購物之方式消費,並在特約商店之簽帳單顧客簽名欄上,連續偽造簽署「甲○○」、「Hui Yin Wu」之署名(若為一式三聯式簽單,丙○○僅在第一聯偽造,其餘二、三聯均為複寫所致;
若為一式一聯熱感應簽帳單,丙○○亦僅在交予特約商店留存之熱感應簽帳單上偽造署名),用以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係甲○○本人刷卡消費之私文書,而連續行使該偽造「甲○○」、「Hui Ying Wu 」簽帳單之私文書,以此詐術致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四、六、八所示消費金額價值之商品,足以生損害於甲○○、信用卡特約商店對商品交易管理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後丙○○將刷卡消費所取得之簽帳單丟棄於不詳地點而滅失。
㈢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分別持中信銀行現金卡於附表二、三、七所示時間、持兆豐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五所示時間、持永豐銀行信用卡於附表九所示時間,連續以將現金卡或信用卡插入各金融機構所設之自動付款設備後再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冒用甲○○之名義預借現金,致上開自動付款設備誤認丙○○係持卡人本人而給付預借如附表二、三、五、七、九所示之現金。
㈣嗣因丙○○無力繳付欠款,中信銀行、兆豐銀行及永豐銀行因向甲○○本人催討欠款,經甲○○追查而發覺丙○○冒名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中信銀行、兆豐銀行及永豐銀行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8年1 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98年7 月14日、同年10月20日審判筆錄),且有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見95年度他字第6952號偵查卷第43至44頁、95年度他字第981 號偵查卷宗第16頁、97年度偵緝字第328 號偵查卷第35至36頁、94年度交查字第1657號偵查卷第56至57頁、本院98年7 月14日審判筆錄)可資佐證,復有附表一所示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及消費明細、對帳單在卷可參(卷證所在詳見附表所示),足認被告自白與事事相符,堪以採信。
㈡本件並未扣得附表一編號4 、5 、7 、8 所示之銀行核發之現金卡、信用卡,及附表四、六、八所示特約商店之簽帳單,且衡情被告於前開犯行揭露後,已無法以前開信用卡消費,應不致猶留存前開信用卡,且經本院向附表四、六、八所示發卡銀行調取該等消費之簽帳單,該等銀行均回覆因簽帳單已逾保存及調閱期限,而無法提供一情,亦有兆豐銀行98年8 月21日(98)兆銀卡字第0379號函、中信銀行98年9 月11日函、永豐銀行98年8 月11日永豐銀控管部(098 )字第00201 號函在卷可參,故無法檢視前開信用卡、現金卡及簽帳單上被告偽造署名之情形及計算數量,然信用卡持卡人必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條碼及簽名,俾便刷卡消費時供店員核對該簽名是否與簽帳單上所簽姓名相符,又不論是早期一式三聯之簽帳單抑或目前普遍使用之熱感應紙一式一聯簽帳單,均需由持卡人於簽帳單上簽名1 次,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是被告既坦承冒用甲○○名義申請附表一編號4 、5 、7、8 所示銀行信用卡並持卡於附表四、六、八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足認被告於取得附表一編號4 、5 、7、8 所示銀行之信用卡後,連續各在上開信用卡背面簽名條碼,及連續在附表四、六、八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甲○○」或「Hui Ying Wu 」之署名1 次。
至附表一編號1至3 所示之現金卡,因持卡人毋須於現金卡上簽名,故被告應僅於申請書上偽造署名,併予敘明。
又被告於附表一申請書上申請人、立約人、借款人欄位外其他欄位內所書寫「丙○○」姓名部分,其用意在識別申請人為何人,以便於各該銀行之人員查對資料所用,並非表示申請人本人簽名之意,尚不生偽造署名之問題(參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2480號判例意旨),故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文書上「姓名」欄上「甲○○」之文字,非屬被告偽造之署押,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㈢綜上,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又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逕依新法第74條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若僅為條文修正、實務見解明文化之修正,非法律變更,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
經查:⑴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1 元以上」;
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業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臺幣1,000 以上,修正前之規定顯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⑵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修正前第56條係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1 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將連續犯數犯行論以1 罪,而修正後因業已無前開規定,則應將數罪併罰,故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所為多次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若予分論併罰,顯較修正前得加重2 分之1 為重,故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修正前被告所犯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因有牽連犯之關係而僅論以較重之罪,然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⑷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就形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209號、91年度臺上字第4004號判決參照)。
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冒名申請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最終目的,雖在於現金卡或信用卡各具有預借、提領現金及刷卡消費之功能,而非現金卡或信用卡本身具有之財產價值,惟因現金卡、信用卡之生產、製造,必有一定之成本,銀行因遭冒名申請,而誤認申請者為遭冒名之本人,以致陷於錯誤,而耗費成本生產製造現金卡或信用卡後,核發予冒名申請者,該現金卡或信用卡本身之價值,固然不高,但究非毫無價值之物,且為銀行因冒名申請施用詐術而處分之財產,是冒名申請者就取得之現金卡或信用卡,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1.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書上,偽簽「甲○○」之署名而偽造甲○○向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與貸款之申請書後,持以向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行使,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申請書向銀行詐得信用卡、現金卡,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取得附表一編號4 、5 、7 、8 所示之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簽「甲○○」、「Hui Ying Wu 」之署名,並於附表四、六、八所示之時間、特約商店,持上揭附表所示信用卡冒名刷卡購物,且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造「甲○○」、「Hui Ying Wu 」之署名,而持以行使,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附表一編號6、9 所示之申請書向銀行貸款,核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附表二、三、五、七、九所示之時間,持上開附表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置入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2.被告在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上偽簽「甲○○」署名、於附表一編號4 、5 、7 、8 所示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簽「甲○○」、「Hui Ying Wu 」署名、於附表四、六、八所示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造「甲○○」、「Hui Ying Wu」署名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均應依刑法修正前之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偽造「甲○○」、「Hui Ying Wu 」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申請書向銀行詐得信用卡、現金卡之詐欺取財犯行、持信用卡於附表四、六、八所示時、地消費之詐欺取財、以附表一編號6 、9 所示申請書向銀行詐得貸款、附表二、三、五、七、九所示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均應依刑法修正前之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4.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行為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5.公訴意旨雖未論及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告偽造分期靈活金申請書之犯行,然此部分與經起訴附表一所示其餘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僅因經濟拮踞即冒用甲○○名義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及貸款使用,復持卡為多筆消費及借貸,金額高達百萬,致使甲○○無端遭受銀行追討大筆債務,嚴重危害甲○○之信用,且迄今無法提出具體清償方案,所為實屬非是,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得利益頗鉅,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查被告本件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4 月28日通緝,於97年1 月21日始緝獲被告一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4 月28日乙○榮偵意緝字第1978號通緝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1 份在卷可按,被告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 月16日施之前經通緝,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自不得減刑。
㈤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書上偽造之「甲○○」署名(即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之署名),因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然前開偽造署名於其上之具文書形式如附表一所示文書因已交付行使,屬各該銀行所有,非被告所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另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兆豐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甲○○」署名、附表一編號5 、7所示中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甲○○」、附表一編號8 所示永豐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背面偽造「Hui Ying Wu 」之署名,因未扣案應已隨信用卡滅失,及附表四、六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之「甲○○」、附表八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之「Hui Ying Wu 」署名,經銀行回覆無法調閱簽帳單,顯見簽帳單亦已滅失,其上簽名亦隨之滅失,自不就此為沒收之諭知。
再被告刷卡消費而取得之簽帳單收執聯,未經扣案,且被告供陳均已丟棄,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堪認已經滅失,故亦不就該等簽帳單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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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偽造之文書 │ 偽造署押 │ 詐得之物 │ 卷證所在 │備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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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年7 月6 日 │中信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偽造「甲○○」署│卡號0000000000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 │名2 枚 │03號現金卡1 張 │號偵查卷第43頁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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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1年10月11日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偽造「甲○○」 │現金卡1 張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公司(後與中信銀行合│署名1 枚 │ │號偵查卷第35頁 │一(二) │
│ │ │併,中信銀行為存續法│ │ │ │ │
│ │ │人)萬事通現金卡貸款│ │ │ │ │
│ │ │申請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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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年11月28日 │中信銀行現金卡產品轉│偽造「甲○○」 │卡號000000000000│94年度交查字第16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換申請書 │署名1 枚 │號現金卡1 張 │號偵查卷第36頁 │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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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1年12月3 日 │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書上:偽造「│卡號000000000000│95年度他字第6952號│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 │甲○○」署名1 枚│44號信用卡1 張 │偵查卷第4 頁 │一(三) │
│ │ │ ├────────┤ │ │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 │ │ │「甲○○」署名1 │ │ │ │
│ │ │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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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2年7 月31日 │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書上:偽造「│卡號0000000000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 │甲○○」署名1 枚│23220 號信用卡 │號偵查卷第4 頁 │一(四) │
│ │ │ ├────────┤ │ │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 │ │ │「甲○○」署名1 │ │ │ │
│ │ │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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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3年8月16日 │中信銀行分期靈活金申│偽造「甲○○」署│34,000元(2837+│本院卷第85頁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請書 │名1 枚 │283311,起訴書│ │一(四) │
│ │ │ │ │誤載為34,030元)│ │ │
├──┼───────┼──────────┼────────┼────────┼─────────┼────────┤
│7 │94年4 月間 │中信銀行信用卡升等申│申請書上:偽造「│卡號000000000000│94年度交查字第16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請書 │甲○○」署名3 枚│5033號信用卡1 張│號偵查卷第5 頁 │一(四) │
│ │ │ ├────────┤ │ │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 │ │ │「甲○○」署名1 │ │ │ │
│ │ │ │枚 │ │ │ │
├──┼───────┼──────────┼────────┼────────┼─────────┼────────┤
│8 │93年7 月20日 │永豐銀行)之信用卡申│申請書上:偽造「│卡號000000000000│95年度他字第981號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請書 │甲○○」署名1 枚│64號信用卡1 張 │偵查卷第4 頁 │一(五) │
│ │ │ ├────────┤ │ │ │
│ │ │ │信用卡背面:偽造│ │ │ │
│ │ │ │「Hui Ying Wu 」│ │ │ │
│ │ │ │署名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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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年11月8 日 │中信銀行簡易通信貸款│偽造「甲○○」 │300,000元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
│ │ │申請書 │署名1 枚 │ │號偵查卷第33頁 │一(五) │
└──┴───────┴──────────┴────────┴────────┴─────────┴────────┘
附表二 :中信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
│編號│ 日 期 │ 預借現金金額 │ 卷證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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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7 月24日 │20,000元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號│
├──┼───────┼───────┤偵查卷第45頁至第50頁│
│ 2 │92年8 月4 日 │39,000元 │ │
├──┼───────┼───────┤ │
│ 3 │92年8 月20日 │3,000 元 │ │
├──┼───────┼───────┤ │
│ 4 │92年9 月12日 │38,000元 │ │
├──┼───────┼───────┤ │
│ 5 │92年9 月29日 │10,000元 │ │
├──┼───────┼───────┤ │
│ 6 │92年10月6 日 │40,000元 │ │
├──┼───────┼───────┤ │
│ 7 │92年10月13日 │13,000元 │ │
├──┼───────┼───────┤ │
│ 8 │92年11月5 日 │31,000元 │ │
├──┼───────┼───────┤ │
│ 9 │92年11月27日 │1,500 元 │ │
├──┼───────┼───────┤ │
│ 10 │92年12月17日 │50,000元 │ │
├──┼───────┼───────┤ │
│ 11 │92年12月30日 │30,000元 │ │
├──┼───────┼───────┤ │
│ 12 │93年1 月19日 │25,000元 │ │
├──┼───────┼───────┤ │
│ 13 │93年2 月3 日 │19,000元 │ │
├──┼───────┼───────┤ │
│ 14 │93年4 月13日 │10,000元 │ │
├──┼───────┼───────┤ │
│ 15 │93年4 月13日 │20,000元 │ │
├──┼───────┼───────┤ │
│ 16 │93年4 月27日 │3,000 元 │ │
├──┼───────┼───────┤ │
│ 17 │93年6 月17日 │22,000元 │ │
├──┼───────┼───────┤ │
│ 18 │93年8 月2 日 │3,500 元 │ │
├──┼───────┼───────┤ │
│ 19 │93年10月1 日 │30,000元 │ │
├──┼───────┼───────┤ │
│ 20 │93年11月30日 │50,000元 │ │
├──┼───────┼───────┤ │
│ 21 │93年12月20日 │10,000元 │ │
├──┼───────┼───────┤ │
│ 22 │93年12月31日 │10,000元 │ │
├──┼───────┼───────┤ │
│ 23 │94年1 月3 日 │14,000元 │ │
├──┼───────┼───────┤ │
│ 24 │94年1 月26日 │50,000元 │ │
├──┼───────┼───────┤ │
│ 25 │94年2 月1 日 │20,000元 │ │
├──┼───────┼───────┤ │
│ 26 │94年2 月1 日 │10,000元 │ │
├──┼───────┼───────┤ │
│ 27 │94年2 月4 日 │12,000元 │ │
├──┼───────┼───────┤ │
│ 28 │94年3 月3 日 │30,000元 │ │
├──┼───────┼───────┤ │
│ 29 │94年3 月3 日 │29,000元 │ │
├──┼───────┼───────┤ │
│ 30 │94年4 月4 日 │3,600 元 │ │
├──┼───────┼───────┤ │
│ 31 │94年4 月18日 │30,000元 │ │
├──┼───────┼───────┤ │
│ 32 │94年4 月20日 │25,000元 │ │
├──┼───────┼───────┤ │
│ 33 │94年4 月21日 │40,000元 │ │
├──┼───────┼───────┤ │
│ 34 │94年4 月25日 │20,000元 │ │
├──┼───────┼───────┤ │
│ 35 │94年5 月3 日 │5,000 元 │ │
├──┼───────┼───────┤ │
│ 36 │94年5 月4 日 │3,000 元 │ │
├──┼───────┼───────┤ │
│ 37 │94年5 月11日 │5,000 元 │ │
├──┼───────┼───────┤ │
│ 38 │94年6 月3 日 │5,500 元 │ │
├──┼───────┼───────┤ │
│ 39 │94年6 月21日 │30,000元 │ │
├──┼───────┼───────┤ │
│ 40 │94年6 月24日 │20,000元 │ │
├──┼───────┼───────┤ │
│ 41 │94年6 月30日 │30,000元 │ │
├──┼───────┼───────┤ │
│ 42 │94年6 月30日 │20,000元 │ │
├──┼───────┼───────┤ │
│ 43 │94年7 月6 日 │2,000 元 │ │
├──┴───────┼───────┤ │
│ 合 計 │882,100 元 │ │
└──────────┴───────┴──────────┘
附表三:中信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
│編號│ 日 期 │ 預借現金金額 │ 卷證所在 │
├──┼───────┼───────┼──────────┤
│ 1 │93年2 月16日 │5,000 元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號│
├──┼───────┼───────┤偵查卷第38頁至第42頁│
│ 2 │93年2 月19日 │11,000元 │ │
├──┼───────┼───────┤ │
│ 3 │93年3 月22日 │5,000 元 │ │
├──┼───────┼───────┤ │
│ 4 │934年4 月13日 │10,000元 │ │
├──┼───────┼───────┤ │
│ 5 │93年4 月26日 │2,000 元 │ │
├──┼───────┼───────┤ │
│ 6 │93年5 月13日 │2,500 元 │ │
├──┼───────┼───────┤ │
│ 7 │93年7 月13日 │15,000元 │ │
├──┼───────┼───────┤ │
│ 8 │93年7 月16日 │15,000元 │ │
├──┼───────┼───────┤ │
│ 9 │93年7 月21日 │7,000 元 │ │
├──┼───────┼───────┤ │
│ 10 │93年10月6 日 │18,500元 │ │
├──┼───────┼───────┤ │
│ 11 │93年11月1 日 │32,000元 │ │
├──┼───────┼───────┤ │
│ 12 │93年11月24日 │5,000 元 │ │
├──┼───────┼───────┤ │
│ 13 │93年12月3 日 │20,000元 │ │
├──┼───────┼───────┤ │
│ 14 │93年12月14日 │35,000元 │ │
├──┼───────┼───────┤ │
│ 15 │93年12月22日 │15,000元 │ │
├──┼───────┼───────┤ │
│ 16 │94年1 月6 日 │18,000元 │ │
├──┼───────┼───────┤ │
│ 17 │94年2 月14日 │5,000 元 │ │
├──┼───────┼───────┤ │
│ 18 │94年3 月7 日 │20,000元 │ │
├──┼───────┼───────┤ │
│ 19 │94年3 月8 日 │20,000元 │ │
├──┼───────┼───────┤ │
│ 20 │94年3 月10日 │2,000 元 │ │
├──┼───────┼───────┤ │
│ 21 │94年4 月12日 │51,000元 │ │
├──┼───────┼───────┤ │
│ 22 │94年5 月6 日 │30,000元 │ │
├──┼───────┼───────┤ │
│ 23 │94年5 月7日 │30,000元 │ │
├──┼───────┼───────┤ │
│ 24 │94年5 月9 日 │1,297 元 │ │
├──┼───────┼───────┤ │
│ 25 │94年5 月9 日 │84,000元 │ │
├──┼───────┼───────┤ │
│ 26 │94年5 月11日 │4,200 元 │ │
├──┼───────┼───────┤ │
│ 27 │94年6 月10日 │4,000 元 │ │
├──┼───────┼───────┤ │
│ 28 │94年7 月6 日 │3,000 元 │ │
├──┴───────┼───────┤ │
│ 合 計 │470,497 元 │ │
└──────────┴───────┴──────────┘
附表四: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刷卡消費日期 │ 特 約 商 店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 │ 卷證所在 │
├──┼───────┼──────────┼────┼───────────┼──────────┤
│ 1 │91年12月22日 │惠康百貨中平店 │461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94年度他字第6952號偵│
├──┼───────┼──────────┼────┼───────────┤查卷第11頁至第12頁 │
│ 2 │91年12月23日 │屈臣氏新泰店 │31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 │91年12月23日 │比利小雞新莊分公司 │2,65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4 │91年12月25日 │髮所髮廊 │2,54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5 │91年12月27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433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6 │94年12月27日 │奇品牛排館 │40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7 │91年12月28日 │名度服飾行 │8,60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8 │91年12月31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53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9 │91年12月32日 │吉甫國際公司 │70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0 │92年1 月2 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48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1 │91年12月23日 │永發銀樓 │8,80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2 │92年1 月7 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475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3 │92年1 月12日 │惠康百貨中平店 │72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4 │92年1 月15日 │比利小雞新莊分公司 │21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5 │92年1 月19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59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6 │92年1 月30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40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7 │92年1 月30日 │屈臣氏新泰店 │1,831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8 │92年2 月2 日 │惠康百貨中平店 │72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19 │92年2 月7 日 │奇品牛排館 │54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0 │92年2 月7 日 │生活工場幸福店 │1,652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1 │92年3 月4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1,02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2 │92年3 月8 日 │LANEW新莊新泰店 │2,60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3 │92年3 月16日 │香港商捷時台灣分公司│59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4 │92年3 月16日 │生活工場幸福店 │798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5 │92年4 月2 日 │震旦通訊新莊中港店 │7,60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6 │92年4 月11日 │屈臣氏新泰店 │384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7 │92年4 月13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65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8 │92年6 月8 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42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29 │92年6 月17日 │惠康百貨中信店 │36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0 │93年1 月13日 │惠康百貨中平店 │70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1 │93年1 月27日 │屈臣氏 │343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2 │93年1 月27日 │惠康百貨中平店 │60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3 │93年1 月31日 │佳緯服裝有限公司 │78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4 │93年2 月1 日 │遠東百貨板橋店 │2,18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5 │93年3 月11日 │合家歡電視購物 │3,90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6 │93年4 月11日 │KIKI │1,28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7 │93年4 月15日 │名度服飾行 │68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8 │93年4 月15日 │遠東百貨板橋店 │3,36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39 │93年4 月15日 │遠東百貨板橋店 │2,006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40 │93年11月26日 │頂好中信店 │39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41 │94年4 月26日 │頂好中信店 │1,189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42 │94年5 月5 日 │寶島眼鏡 │1,65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合 計 │6,6568元 │ │
└─────────────────────┴────────────────┴──────────┘
附表五: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
│編號│ 日 期 │ 預借現金金額 │ 卷證所在 │
├──┼───────┼───────────┼─────────┤
│ 1 │91年12月29日 │10,000元 │95年度他字第6952號│
├──┼───────┼───────────┤偵查卷第11至第12頁│
│ 2 │92年1 月5 日 │18,000元 │ │
├──┼───────┼───────────┤ │
│ 3 │92年1 月17日 │10,000元 │ │
├──┼───────┼───────────┤ │
│ 4 │92年3 月4 日 │20,000元 │ │
├──┼───────┼───────────┤ │
│ 5 │92年3 月6 日 │8,000 元 │ │
├──┼───────┼───────────┤ │
│ 6 │92年4 月4 日 │20,000元 │ │
├──┼───────┼───────────┤ │
│ 7 │92年5 月4 日 │6,000 元 │ │
├──┼───────┼───────────┤ │
│ 8 │92年7 月4 日 │2,000 元 │ │
├──┼───────┼───────────┤ │
│ 9 │92年8 月5 日 │10,000元 │ │
├──┼───────┼───────────┤ │
│ 10 │92年9 月27日 │10,000元 │ │
├──┼───────┼───────────┤ │
│ 11 │92年11月14日 │4,000 元 │ │
├──┼───────┼───────────┤ │
│ 12 │93年2 月22日 │10,000元 │ │
├──┼───────┼───────────┤ │
│ 13 │93年3 月25日至│8,000 10 =80,000 元 │ │
│ │93年12月25日 │ │ │
├──┼───────┼───────────┤ │
│ 14 │93年8 月9 日 │18,000元 │ │
├──┼───────┼───────────┤ │
│ 15 │93年9 月25日 │12,000元 │ │
├──┼───────┼───────────┤ │
│ 16 │94年2 月2 日 │6,000 元 │ │
├──┼───────┼───────────┤ │
│ 17 │94年2 月2 日 │10,000元 │ │
├──┼───────┼───────────┤ │
│ 18 │94年3 月23日 │4,900 元 │ │
├──┼───────┼───────────┤ │
│ 19 │94年5 月22日 │2,000 元 │ │
├──┴───────┼───────────┤ │
│ 合 計 │260,900 元 │ │
└──────────┴───────────┴─────────┘
附表六 :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刷卡消費日期 │ 特 約 商 店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 │ 卷證所在 │
│ │ │ │ │ │ │
├──┼───────┼───────────┼────┼────────────┼─────────┤
│ 1 │92年8 月10日 │名度服飾行 │3,78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95年度交查字第1657│
├──┼───────┼───────────┼────┼────────────┤號偵查卷第6 至9頁 │
│ 2 │92年8 月10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9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 │92年8 月15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83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 │92年8 月17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7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 │92年8 月20日 │富蕾服裝行 │2,77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6 │92年8 月22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45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7 │92年8 月26日 │甫林書坊 │878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8 │92年8 月27日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35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9 │92年8 月27日 │亞麗安新平價牛排西餐 │55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0 │92年8 月28日 │$920 │784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1 │92年8 月29日 │新學友書局中平店 │16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2 │92年8 月31日 │英格蘭玫瑰庭園 │679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3 │92年9 月1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85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4 │92年9 月2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65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5 │93年9 月3 日 │甫林書坊 │35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6 │92年9 月5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08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7 │92年9 月6 日 │爭鮮迴轉壽司新莊二店 │39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8 │92年9 月7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3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19 │92年9 月6 日 │名黛百貨服飾店 │99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0 │92年9 月13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41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1 │92年9 月14日 │絲媚嬌生活限容世界 │1,84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2 │92年9 月16日 │絲媚嬌生活限容世界 │3,30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3 │92年9 月20日 │爭鮮迴轉壽司新莊二店 │29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4 │92年9 月20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1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5 │92年9 月24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1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6 │92年9 月26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46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7 │92年9 月26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64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8 │92年10月3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29 │92年10月4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69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0 │92年10月9 日 │T-PARTS │3,852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1 │92年10月10日 │佳緯服裝有限公司 │87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2 │92年10月10日 │真泰料餐飲屋 │3,861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3 │92年11月8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67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4 │92年11月30日 │爭鮮迴轉壽司新莊二店 │29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5 │92年11月30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69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6 │92年12月2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5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7 │92年12月25日 │蝶翠詩(505 6) │3,03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8 │92年12月29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2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39 │93年2 月10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7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0 │93年2 月14日 │綠意居 │63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1 │93年2 月16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97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2 │93年2 月16日 │甫林書坊 │32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3 │93年2 月16日 │亞麗安新平價牛排西餐 │583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4 │93年2 月16日 │阿瘦皮鞋幸福店 │17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5 │93年3 月11日 │欣客隆有限公司 │68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6 │93年3 月14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22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7 │93年3 月18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61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8 │93年3 月19日 │KIKI │2,47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49 │93年8 月19日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573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0 │93年3 月31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8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1 │93年4 月7 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23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2 │93年4 月29日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5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3 │93年5 月2 日 │NET新莊二店 │2319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4 │93年12月2 日 │頂好超市 │261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5 │93年12月3 日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8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6 │93年12月3 日 │頂好超市 │396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7 │93年12月3 日 │富邦保險 │12,600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8 │93年12月24日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600 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59 │93年12月24日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719元 │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 60 │93年12月24日 │華歌爾鴻詒專賣店 │1,620 元│偽造「甲○○」署名1 枚 │ │
├──┴───────┼───────────┴────┼────────────┤ │
│合 計 │67,571元 │ 60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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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
│編號│ 日 期 │ 預借現金金額 │ 卷證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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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9 月20日 │30,000元 │94年度交查字第1657號│
├──┼───────┼───────┤偵查卷第6 頁、第8 頁│
│ 2 │92年9 月20日 │5,000 元 │ │
├──┼───────┼───────┤ │
│ 3 │93年7 月4 日 │2,000 元 │ │
├──┼───────┼───────┤ │
│ 4 │93年7 月25日 │2,000 元 │ │
├──┼───────┼───────┤ │
│ 5 │93年10月20日 │3,000 元 │ │
├──┼───────┼───────┤ │
│ 6 │94年2 月25日 │14,000元 │ │
├──┼───────┼───────┤ │
│ 7 │94年3 月24日 │2,000 元 │ │
├──┼───────┼───────┤ │
│ 8 │94年5 月22日 │4,000 元 │ │
├──┴───────┼───────┤ │
│ 合 計 │6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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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刷卡消費日期 │ 特 約 商 店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 │ 卷證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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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7 月27日 │頂好中信店 │303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95年度他字第981 號偵│
├──┼───────┼───────────┼────┼───────────────┤查卷第6 頁至第7 頁 │
│ 2 │93年8 月6 日 │頂好中信店 │699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3 │93年8 月9 日 │麥坎納氣墊鞋 │2,38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4 │93年8 月14日 │頂好中信店 │851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5 │93年8 月15日 │HANG TEN京王門市 │600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6 │93年8 月22日 │BIG JOHN暢貨中心 │1,032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7 │93年8 月22日 │遠東百貨有限公司 │3,60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8 │93年8 月26日 │蝶翠詩公司 │1,36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9 │93年9 月7日 │頂好中信店 │520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0 │93年9 月8 日 │屈臣氏總公司 │516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1 │93年9 月23日 │頂好中平店 │679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2 │93年8 月23日 │中港鐘錶有限公司 │3,655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3 │93年9 月26日 │頂好中平店 │592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4 │93年10月13日 │頂好中信店 │574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5 │93年10月14日 │頂好中信店 │853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6 │93年10月19日 │頂好中信店 │414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7 │93年10月28日 │水瓶座實業有限公司 │6,16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8 │93年10月30日 │水瓶座實業有限公司 │6,511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19 │93年10月30日 │蜜瑪皮鞋新莊店 │2,38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0 │93年12月27日 │頂好中信店 │449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1 │93年12月27日 │聯華眼鏡 │7,50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2 │94年2 月11日 │水瓶座實業有限公司 │918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3 │94年2 月11日 │頂好中信店 │1,049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4 │94年2 月12日 │遠東百貨有限公司 │2,94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5 │94年2 月12日 │首部曲KTV視廳歌城 │4,287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6 │94年2 月17日 │盈通電訊技術維修中心 │7,000 元│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 27 │94年2 月18日 │屈臣氏中港分公司 │588 元 │偽造「Hui Ying Wu 」署名1 枚 │ │
├──┴───────┼───────────┴────┼───────────────┤ │
│合 計 │ 58,410元 │ 27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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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預借現金┌──┬───────┬───────┬─────────┐
│編號│ 日 期 │ 預借現金金額 │ 卷證所在 │
├──┼───────┼───────┼─────────┤
│ 1 │93年8 月7 日 │20,000元 │95年度他字第981 號│
├──┼───────┼───────┤偵查卷第6 頁至第7 │
│ 2 │93年8 月7 日 │20,000元 │頁 │
├──┼───────┼───────┤ │
│ 3 │93年8 月17日 │4,000 元 │ │
├──┼───────┼───────┤ │
│ 4 │93年8 月17日 │10,000元 │ │
├──┼───────┼───────┤ │
│ 5 │93年8 月31日 │20,000元 │ │
├──┼───────┼───────┤ │
│ 6 │93年9 月1 日 │8,000 元 │ │
├──┼───────┼───────┤ │
│ 7 │93年11月3 日 │3,000 元 │ │
├──┼───────┼───────┤ │
│ 8 │93年11月3 日 │20,000元 │ │
├──┼───────┼───────┤ │
│ 9 │94年3 月20日 │4,000 元 │ │
├──┼───────┼───────┤ │
│ 10 │94年5 月13日 │6,000 元 │ │
├──┼───────┼───────┤ │
│ 11 │94年5 月14日 │1,000 元 │ │
├──┼───────┼───────┤ │
│ 12 │94年6 月19日 │4,000 元 │ │
├──┼───────┼───────┤ │
│ 13 │94年6 月16日 │3,3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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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23,3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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