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重訴,11,200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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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將被告裁定羈押,嗣並延長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7 月1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安 榕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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