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重訴,22,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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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 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楊千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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