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附民,128,2008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字第5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如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案號:96年度自字第52號),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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