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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唯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臺北縣新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勞安訴字第二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本件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唯旺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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