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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無年籍資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該法第488條所規定之「起訴後」,自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三、查原告起訴被告過失傷害乙案,遍查本院並無受理該案件,是以,本件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歐陽漢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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