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易,425,2008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425 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0號),本院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乙○○被訴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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