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易,52,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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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6年度偵字第29698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交通法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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