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2177,2008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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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臺中市南屯區○○○街63號5 樓之9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住臺中市南屯區○○○街63號5 樓之9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臺中市南屯區○○○街63號5 樓之9 」之記載,顯係「住臺中市南屯區○○○街63號5 樓之9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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