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簡附民,147,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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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7交簡字3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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