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聲,1294,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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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294號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北監自裁字第裁四○-ZFC○五九五三七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明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三千元之罰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二三五○-KH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九十四點四公里處,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員警以雷射測速照相系統攝影,查知該車與前車距離不足五十四公尺,以有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違規予以舉發並製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ZFC○五九五三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前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提出陳述,並表明為汽車駕駛人,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原裁決書漏載第一款)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四○-ZFC○五九五三七號處受處分人三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三、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違規係肇因於前車即車牌號碼三六三一-MT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四點三公里處不當變換車道,在伊前方二十公尺處急轉強行併入內線車道,且該車又未依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行駛內線車道,伊擔心若急踩煞車降低車速維持安全距離,後方如有車輛恐會反應不及而追撞,因此伊僅放開油門讓車輛自動減速,因該處屬下坡路段,故於九十四點四公里處尚未能把距離拉開至安全範圍內云云。

按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經查: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二三五○-KH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九十四點四公里處,經警測得該車時速一○八公里,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與前車保持五十四公尺之距離,惟受處分人所駕之車與前車距離顯不足三十公尺,此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九十七年二月五日公警六交字第○九七○六七○一七八號函及所附取締錄影擷取畫面、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公警六交字第○九七○六七○五六○號可按。

觀之上揭函示資料及所附之取締錄影擷取畫面,係以每秒二張照片方式顯示,依據所附照片,異議人所駕駛車牌號碼二三五○-KH號自小客車,行駛於最內側車道,自照片左下方進入,緊跟前方自用小客車,車距不足三十公尺,由第一張之九時三十二分二十一秒起至二十七秒,即異議人所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自照片之右上方離開畫面止,其間均維持進入畫面時之車距狀態,並無變更車距之情形,且該車道除異議人之車輛及前車外,並無尾隨之車輛出現,異議人所指有前車係突然進入車道之情況尚查無據;

又如異議人所辯於進入畫面前確有前車突然進入車道之情事無訛,依照片顯示,其車後並無尾隨車輛,亦無不能減速以保持車距之情況,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輛,在舉發監視期間不斷緊隨前車行駛,並無減速拉開車距之事實,異議人所辯,顯屬無據。

異議人上揭違規事實,即經攝影存證,並有卷附照片十二張在卷可稽,違規事實明確。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異議人確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原裁決書漏載第一款)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核無違誤,本件之異議為無理由,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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