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附民,172,2008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訟訴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交易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一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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