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交附民,190,200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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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己○○
丁○○
乙○○
戊○○
丙○○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一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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