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撤緩,147,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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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26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 千元,緩刑2 年,於民國95年12月1 日確定在案。

竟於緩刑期內再犯竊盜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2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482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5日(聲請書誤載為50日),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26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 千元,緩刑2 年,於95年12月1 日確定。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6年3 月16日犯竊盜二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2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482號各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20日,各減為拘役10日,應執行拘役15日,於97年5 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簡易判決2 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

是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甫於95年12月1 日獲緩刑宣告確定,竟不知悔改,旋於96年3 月16日又故意犯竊盜二罪,顯無悔悟之心,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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