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619,2008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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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1日14時
15分于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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