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7,易,1622,200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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